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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一女子在银行存款,金额为840万元。万万没想到,在银行人员的劝说下,要将存款办成理财产品,不知怎地变成了终身保险!女子一气之下讨要说法,银行告知:等身故后再来取钱。(案例来源:荔枝新闻)黄月赶上了老家拆迁,家中分得了500多万的拆迁款。忽然得到这么多钱,黄月担心放在家里不安全,又担心投资有风险。家人商量了一下,把钱放在银行中吃利息更稳妥。来到银行后,柜员热情接待了她,得知她要存840万元巨款,柜员的眼睛都亮了。当黄月询问利息怎么算时?柜员介绍了款理财,告知黄月想要拿更多的利息,就要存成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存3年时间,利息远远要比5年定期高很多,并承诺到期支取本金和利息。果然黄月上当了,她从840万元的钱款里面,分出来500多万元购买柜员推荐的产品。存完钱后,她并没有消停,连叫着自己的母亲,还有小姨,都来银行中买这款理财产品。在黄月的撺掇下,总共凑足了840万,全放在银行中存理财了。这款理财产品,是在柜台上亲自办理的。黄月作为外行人,根本读不懂那些合同条款的内容。黄月存完钱后,银行给了她一大堆单据,黄月连看都没看,就放进柜子里锁好了。5年后,存款终于到期了。黄月十分兴奋来到银行中取钱,却没想到被柜员的一番话惊呆了。银行人员告知:当时黄月购买的并不是理财,而是把钱存成了终生险。这也意味着5年后,钱款无法支取,等到黄月去世以后,或是等71年,才能拿出里面的钱。对,你没听错!黄月年龄37岁,她想要这笔钱,还要等71呢!到时候她已有108岁高龄,只怕自己活不到这个岁数。再者说了,谁又能说清楚,71年后会有怎样的变数!

黄月明明记得很清楚,当初柜员许诺过,存的是5年理财产品。谁知道柜员怎么一番操作,就把理财产品变成了终身保险。要知道这可是840万元的本金,里面的钱不止黄月一人的,还有自己70多岁的老母亲,以及老母亲的亲妹妹的钱呀。黄月带着哭腔询问:我不要利息了,把我本金取出来吧。然而柜员却说:银行不给退的,不行您就去找保险公司吧。黄月无法理解明明钱是在银行中存的,取钱却又要让找保险公司,这不明摆着要坑人呀。黄月要求当初办理存款的柜员出面,而银行柜员却告知:那人不归银行管!后来,在黄月的反复询问下,柜员则给了她个电话号码,说所有的业务都归这个负责人管。几经波折,黄月在一家公司里找到了负责人,她质问对方:明明当时存的是5年理财,为何莫名其妙成了终身保险?然而,当负责人查看合同时,才发现上面明明写着的是,71年的终身保险,而黄月的亲笔签字更是刺眼。事实情况如此,黄月无言以对。如果早知道这样,肯定不会来存钱。黄月感觉到受骗,强烈要求退回840万元。然而负责人却淡定表示:您存的是终生险,要是非要退回保险,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条款,您需要赔付大笔本金,建议就这样存着为好。听到要赔钱后,黄月情绪几近崩溃。明明是柜员忽悠着办理的终身险,而现在却拿不出钱来,只怕是柜员为了提成,故意坑骗客户的吧。这也说明公司存在管理问题,黄月决定报警求助。而警方却告知她:您还是去起诉吧。

1、办理业务人员擅自将理财合同换成终身保险,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员,是以虚假的方式,将合同换成了终身保险。这份保险合同有违双方的真实意愿,涉及到合同欺诈,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合同应当视为无效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柜员”就职于保险公司,黄月要求保险公司退回钱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的银行柜员,其实是保险公司的人。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办理业务人员采取的是欺诈的方式,侵犯了黄月的财产权益,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退回黄月840万钱款。

3、银行同样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黄月可以到银保监会投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活动。商业银行默许保险人员,在银行中销售保险业务,其行为是严重违规的。银行未尽到监管责任,使得黄月对销售的主体产生混淆,这是一种侵权行为。黄月钱款得不到赔偿,可到当地银保监会投诉,对银行作出处罚。(文中皆为化名)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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